用心服务 共创价值
 
  公司资讯
 
公司公告
公司动态
政策法规
服务内容
办事指南
 
 
首页公司资讯政策法规市局文件
 
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号:甬建科发[2006]71号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监管 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18 发布机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建设(开发)单位,各工程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5〕26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确保节能建筑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现就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和《宁波市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技术措施》(2005甬DBJ01-16)。在初步设计方案中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并说明达到的节能设计指标和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总说明中,应单独有节能设计说明和主要节能指标,节能部分应做出节能设计详图,并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有关节能产品、材料的性能指标。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把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对施工图和热工计算书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签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自2006年4月1日起,建设(开发)单位在施工图报审时,应当如实填写《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或《宁波市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节能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节能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可以从宁波建设网下载(网址:www.nbjs.gov.cn)。
《节能备案登记表》一份作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附件材料,由质量监督机构留存,作为日常督查的重点和依据。另一份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各责任主体签署意见后,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之一。
        四、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依据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执行见证取样规定,认真做好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五、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加强对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完成后,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六、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当把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内容予以监督,在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篇。
        七、墙改管理部门在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核查时,按照《节能备案登记表》进行节能设计实施情况的核查。
        八、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按照《浙江省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的要求和有关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程的,不得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不予竣工备案。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住宅的结构形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应当说明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名称及版本代号,墙体保温材料、做法及厚度,外门窗框架的材质、厚度和玻璃种类、厚度,并告知购房人在建筑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建筑外墙保温、建筑外门窗等内容。
        十、年内我委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不少于两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规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有关通知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2.宁波市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3.建筑节能审查备案责任分解
来源: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时间:2008-05-18 12:08:46